【記者張芝瑞/澎湖報導】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子女出生3個內認領並與生母結婚者得申領生育補助
行政院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並為免親屬關係久懸未決,影響社會安定,特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增訂-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並自本(98)年7月16日起生效。
縣府人事室指出,目前生育補助費之申請是配偶或本人分娩者均可申請,亦即女性公教人員未婚生子者,依規定也得申請生育補助費。鑒於少子化及為免親屬關係久懸未決而影響社會安定,此次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順應時勢,增列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未婚生子亦得申領生育補助之規定。人事室再次強調,申請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 個月內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申請時應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惟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籍謄本代上開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