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表示,104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391號令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三等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4年7月1日施行,其中與本縣及駕駛人有關規定摘要如下:
一、針對處罰條例第十二條部分原法規,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或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限於行駛行為才予處罰,常導致已停放於路邊之違法車輛無法處罰,造成實務上執法之困擾,新法修訂後,違規車輛不限於行駛中,即便停放道路上亦可取締;另增訂第四項:「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二、對於吸菸之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或汽車駕駛人行駛時打開車窗或天窗行進,香菸燃燒時菸頭灰燼因風壓飛散,如灰燼尚未燃燒完全,恐灼傷後方用路人,且如灰燼飛入後方機車駕駛眼睛,則恐引發嚴重交通事故,駕駛人行車抽菸,如其二手菸造成其他用路人不適或心理壓力,導致其他用路人為免受二手菸害,而強行超車或變換車道,將容易引發意外事故,且機車駕駛人、或汽車駕駛人打開車窗或天窗行駛於道路或遇交通號誌停等時,駕駛人如吸菸,周邊其他機車駕駛受限於鄰近車輛,無法任意移動,而被強迫忍受其二手菸,影響其健康,爰此,新增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三、因併排停車常導致後方車輛閃車發生車禍,因此,原併排停車處罰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新法修正後,改列為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警察局局長蔡金?籲請各駕駛人確實遵守交通法令之規定,惟有遵守安全駕駛守則,才能確保行車安全及避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