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業於98年1月8日發布修正「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管理辦法」,以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海洋棄置野i申請書撰寫指南為參考,修正新增海洋棄置技術規範,並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由於聯合國「倫敦海拋公約」1996議定書於2006年3月正式生效實施,公約重點除規定七類物質可考慮野i海洋棄置外,其餘廢棄物均不得進行海洋棄置,並禁步廢棄物或其他物質出口至他國進行海拋或海上焚化。環保署為因應國際海洋棄置野i管理趨勢,而修改管理辦法,刪除海上焚化、展延野i等規定,並新增租用船舶或機具從事海洋棄置、船舶或機具應裝設自動辦識系統、回收再利用可行性考量、廢步野i等相關規定,同時在棄置區域的監測嚴加規定,最近2年內至少4次背景調查,監測計畫內容並應包括監測區域、位置、監測項目、頻率、方式及採樣分析方法與品保品管計畫等。
「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管理辦法」修訂後,未來海洋棄置的規定將與世界潮流及脈動接軌,同步實施全面焚止海上焚化的規定,以避免海洋資源遭受破壞及污染,並避免境外廢棄物輸入本國海域做焚化處理,杜絕環境污染讓資源永續。